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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学会年度“十大地质科技进展”、“十大地质找矿成果”评选办法
来源 : 中国地质学会     |     发布日期 : 202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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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宣传在地质科技与地质找矿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项目代表,促进我国地质工作的发展,根据中国地质学会章程赋予的职责,开展年度“十大地质科技进展”和“十大地质找矿成果”评选(以下简称“双十” 评选)工作。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双十”评选工作,保证评选质量,参考国家、行业和有关部门科技奖励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学会年度“十大地质科技进展”和“十大地质找矿成果”的推荐、评选、表彰等各项活动。
第四条 “双十”评选的推荐、评选和表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扰。
第五条 “双十”评选主要表彰地勘行业在我国境内完成的地质科学研究、地质找矿、资源环境、地质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社会公益性地质科技事业中的代表性项目,以及对项目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双十” 表彰是由中国地质学会授予有关项目单位或个人的荣誉。
第七条 中国地质学会负责“双十”评选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八条 “十大地质科技进展”授予下列各类科技项目:
(一)科学技术创新性突出:基础工作扎实,理论、技术、方法难度较大,解决了地质工作和资源开发工作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理论、技术水平或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地质工作进行再认识、改造或装备提升;取得能促进地质技术进步和生产发展的新理论、新技术、新观点、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重大原始创新成果;
(二)社会效益显著:在科技管理、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普及等地质科技基础性工作和解决资源、环境、灾害等问题的社会公益性地质科技事业方面取得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
(三)推动地质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四)应用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成果、吸收国外先进技术,高质量实现地质技术保障取得显著效益,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
第九条 “十大地质找矿成果”授予下列各类找矿项目:
(一)找矿成果的矿种应是被《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确定列入的矿种,包括:能源、金属、非金属、地下水及国家战略性紧缺性矿种等。
(二)在实施油气资源勘查、重要固体矿产勘查、老矿山找矿、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项目中,经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达到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大型及以上矿床规模的;
(三)找矿效果显著,依靠理念创新、制度创新、科技集成与创新,在科技找矿、节约集约或绿色开发等方面取得宝贵经验,在矿床规模、实际成果或市场需求程度等方面取得重大找矿成果的;
(四)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地质找矿项目经过实施应用,产生了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较大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大的贡献;
第十条 “双十”候选项目,应是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之间完成并通过鉴定或验收(评审)的成果;若候选项目为跨年度项目,最后完成时间应在当年度12月1日之前。
第十一条 “双十”评选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不得作为“双十”评选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第一完成人。
第十二条 “双十”评选的表彰为:“十大地质科技进展”10项,“十大地质找矿成果”10项。
第十三条 “双十”评选的单项授奖人数和单位数为: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特殊情况下的超额,须经中国地质学会确认。
第三章 评选机构
第十四条 中国地质学会负责组建评选机构。评选机构包括初评专家委员会、终评专家委员会。
第十五条 中国地质学会根据年度申报项目的情况,从学会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库中聘请相关的院士、专家组成评选机构。
第十六条 初评、终评专家委员会分别设立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评选会议的,由中国地质学会从咨询委员会专家库中选定其他成员出席。
第十八条 “双十”评选实行回避制度,参评项目完成人员无论排名先后,均不得参与评选工作。
第十九条 “双十”评选专家委员会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候选项目的内容以及评选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办法
第二十条 “双十”评选由下列渠道推荐候选项目:
(一)中国地质学会各分支机构;
(二)全国各省级地质学会;
(三)中国地质学会常务理事单位。
第二十一条 “双十”评选候选项目的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11月30日,评选时间为次年1月15日之前。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推荐候选项目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双十”评选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每一推荐单位每年度推荐科技进展类项目不超过5项、找矿成果类项目不超过5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单位应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推荐单位应负责监督、审查申报材料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附件1)及其附件材料(附件2),其份数由中国地质学会规定。
附件材料主要是:工作报告和研究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储量验收报告、评估报告、论文,评价材料以及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于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要牵头完成单位填写申报表,其余参与完成单位和完成人按照作出贡献的大小排列。由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提出推荐意见。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选可能影响评选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推荐单位不得推荐参加评选。凡是涉及保密类项目,在未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前推荐单位不得推荐参加评选。
第二十七条 经评定未表彰的候选项目,如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五章 形式审查
第二十八条 “双十”评选候选项目的形式审查工作,由中国地质学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九条 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推荐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推荐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奖励范围和完成年限;
(三)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的列名和数额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推荐书中有关内容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五)项目的工作报告、验收报告和技术报告、技术评价证明、效益证明等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六)是否符合当年度“双十”评选通知中所作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经形式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作为不予受理处理。需补充材料的,由中国地质学会秘书处通知其完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作为不予受理处理。对形式审查合格或经完成单位补正通过的推荐材料,进行后续的评选程序。
第六章 公示及异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项目,在中国地质学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凡有异议者,可在公示规定期限内向学会秘书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及必要的书面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地质学会秘书处受理异议后,将有异议的候选项目退回其相应的推荐单位处理。推荐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负责对有异议的本单位推荐候选项目进行调查,并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交中国地质学会秘书处。
第三十四条 中国地质学会秘书处审议推荐单位提交的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做出异议处理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三十五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地质学会、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经形式审查及公示无异议的候选项目,由中国地质学会秘书处提交评选专家委员会进行后续的评选程序。
第七章 初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双十”评选的初评工作由中国地质学会组织进行,由初评专家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三十八条 初评专家委员会分设“十大地质科技进展”初评分委员会、“十大地质找矿成果”初评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任由初评专家委员会副主任担任。
分委员会下可按照学科(或矿种)类别设立若干专业组,对相应类别的申报项目进行分组评选。
第三十九条 分委员会内的评选程序及办法为:
(一)各分委员会的初评指标为:“十大地质科技进展”分委员会初评出不少于10项且不多于20项、“十大地质找矿成果”分委员会初评出不少于10项且不多于20项。
(二)原则上实行按照学科(或矿种)比例分配指标进行评选的制度。即根据当年度本学科(或矿种)组申报项目数量占总申报项目数量的占比,按该比例分配相应的推荐指标并进行小组评选;
(三)各学科(或矿种)组按照分配的指标,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本组项目,并以得票多少排序。
(四)分委员会听取各专业组评选结果,并由到会评委半数及以上通过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评选出不少于10项且不多于20项。
第四十条 按照分委员会投票结果,统计出“十大地质科技进展”通过初评项目、“十大地质找矿成果”通过初评项目。
第四十一条 通过初评的项目作为终评工作正式评选的基础性材料进入终评程序。
第八章 终评工作
第四十二条 “双十”评选的终评会议由中国地质学会组织进行,由终评专家委员会主任主持。
会议的内容和程序:听取报告初评结果;分组审阅初评通过项目材料;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评选出年度“十大地质科技进展”和“十大地质找矿成果”。
第四十三条 终评委员会划分为“地质科技进展”、“地质找矿成果”2个评选组分别审阅候选材料,由相应组长主持,负责本组初评通过的候选项目的评选。
评选组可在翻阅审查项目材料、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向终评专家委员会提出投票表决项目排序名单及意见。
第四十四条 “双十”评选的终评表决规则如下:
(一)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确定评选结果。
(二)应当有2/3及以上终评专家委员会委员参加投票,表决结果有效。
(三)终评获得“双十”的项目按照得票多数原则确定。
(四)如出现超过10个项目得票数相同的情况,讨论后进行下一轮投票,直至出现10个项目为止。
第四十五条 中国地质学会对终评结果进行汇总,作为年度“十大地质科技进展”和“十大地质找矿成果”授奖项目的基础性材料。
第四十六条 终评结束后,对入选项目在中国地质学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中国地质学会接受单位和个人书面、实名投诉,并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调查核实。
第四十七条 经核实,对举报情况属实的项目,将取消其入选表彰项目资格。同时按终评专家委员会投票数高低依次递补候选项目,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九章 表彰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中国地质学会根据公示结果,作出年度“十大地质科技进展”和“十大地质找矿成果”表彰项目及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 中国地质学会选择适当的方式,对表彰项目单位和个人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经中国地质学会第39届理事会第十四次常务理事会议审定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质学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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